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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质检总局党组关于印发《质检总局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党组,认监委、标准委党组,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质检总局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质检总局党组

2016年10月8日

质检总局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质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质检直属系统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为质检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及直属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厅局级以下领导干部。

非领导职务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章 到龄免职(退休)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六条 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干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且养老保险缴纳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提前免职(退休)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岗位。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必须从严掌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干部到龄前三个月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不足三个月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厅级领导干部到达退休年龄,在人大、政协、参事室等兼任职务的,应当免去总局党组任命的职务,可按照有关规定延迟退休。

任期届满或中止任期时,所在单位党组(领导班子)应及时报总局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章 健康及其他原因调整

第九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一年以上的;或者无法正常履职未达到一年,但对工作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干部患有重大疾病,影响正常履职的,个人和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报告,不得隐瞒病情。

第十条 因健康原因调整的干部,恢复健康后,综合考虑岗位需要和干部实际情况,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一条 干部因家庭困难或个人能力素质不适应现职岗位需要等原因,本人自愿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应对其职务进行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岗位。

第十二条 因公外派工作超过一年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回国(境)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 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四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

第十四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有《质检总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中规定需进行组织调整情形,或者拒不执行组织调整、交流等决定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和总局党组落实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的;

(六)违反纪律泄露工作秘密,情节较重的;

(七)不敢担当、不负责任,推进中心任务、重点工作不力,或者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经考核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绩效考核连续三年综合排名位居后列,综合得分与平均分有显著差距,且排名或得分连年下降的;

年度考核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之和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试用期满考核不同意得票率或者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得票率之和超过三分之一;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

在参加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行风政风民主评议或群众满意度调查中,连续两年排名位居后列且问题突出,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九)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巡视、审计、信访举报核查以及各类督察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按规定需要进行组织调整的;

(十一)有违反《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规定需要进行组织调整情形的;

(十二)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所任职务的;

(十三)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情形的。

第十五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建议,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启动相关程序。

(二)考察核实。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民主评议、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干部档案审核认定、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考察核实应当注重听取所在单位党组(领导班子)的意见,听取群众反映,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提出调整建议。党组(领导班子)或者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四)组织决定。党组(领导班子)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五)谈话。党组(领导班子)负责同志或者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认真细致做好干部的思想工作。

(六)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任免文件发布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复核、申诉的结论与调整决定不一致的,以复核、申诉的决定为准。

第十六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七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拔任用。

第五章 问责追究调整

第十八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充分发挥问责追究的震慑作用。

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条 问责程序和被问责干部的组织调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纪违法免职

第二十一条 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应当免职的,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第七章 纪律与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组(领导班子)承担主体责任,党组书记(领导班子正职)是第一责任人,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要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进行调整,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党务(政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及时向人事部门提供干部有关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把干部在改革先行先试、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和错误,同擅权专断、明知故犯区分开来;把干部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以权谋私区分开来,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二十四条 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对不服从调整决定的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对调整下来的干部要注重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领导班子)及人事部门应当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情况作为巡视和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组(领导班子)及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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